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保费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来说,汽车强制保险在第一年购买,保费固定,具体根据机动车座位数量和属性,如家庭自用车,座位越多,强制保险价格越高,私家车强制保险价格明显低于运营车辆。具体费用标记如下:

1.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价格950元;

第一年6座以上的家庭自用车保险价格为1100元;

三、六座以下企业非营业用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价格为1000元;

4、六座以上企业非营业用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费为1130元;

5、承载量<2t运营卡车第一年投保交强险价格为1850元;

6、2t≤承载量<5t运营卡车第一年投保的交强险价格为3070元;

7、5t≤承载量<10t运营卡车第一年投保的交强险价格为3450元。

2020年,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率浮动系数进行了调整,调整如下:

新责任限额计划明确了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与原责任限额相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外,大大提高。

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的内容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从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不同地方采用不同的费率浮动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强制保险赔付率差异较大的问题。其次,浮动比率的上限是保持不变的还是30%,而浮动比率从最低的-30%扩大到-50%,增加了对未付消费者的优惠利率。

以下是利率浮动系数的五个方案: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实施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2.陕西、云南、广西实施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实施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实施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实施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浮动因素/浮动方案A方案B方案C方案D方案E上一年度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25%-20%-15%-10%上两年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35%-30%-25%-20%上三年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45%-40%-35%-30%上一年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0%-0%-0%-0%上一年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10%10%10%上一年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30%30%30%30%30%30%30% 广告位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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